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3年中國和越南雙邊貿易總額為46.3億美元,同比增長42%。其中,中國對越南出口31.8億美元,同比增長47.9%;自越南進口14.5億美元,同比增長30.5%。中方順差17.3億美元。中國對越南出口的主要產品為成品油、汽油、柴油、谷物及谷物粉、機電產品、玉米、紡織紗線及制品、服裝及衣著附件、鋼材、蔬菜等;自越南進口的主要產品為原油、煤、鐵礦砂及其精礦、鮮干水果及堅果、鉻礦砂及其精礦、機電產品、香蕉、天然橡膠、電器及電子產品、錳礦砂及其精礦等。
據商務部統計,2003年,中國公司在越南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1.6億美元,新簽合同金額3.4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0.3億美元,新簽合同金額0.2億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國公司在越南累計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8.2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14.1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1.6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2億美元。
2003年,經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越南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17家,中方協議投資額816.6萬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國在越南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90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9314.1萬美元。
據商務部統計,2003年,越南對華投資項目16個,合同金額1656萬美元,實際使用金額331萬美元。截至2003年底,越南累計對華直接投資項目400個,合同金額3.9億美元,實際投入0.9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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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主要通過政府文件對進出口實施管理。越南政府頒布外貿管理宏觀指導文件,越南貿易部根據政府決定頒布實施細則并制定具體的產品管理辦法,財政部負責制定進出口產品稅則,工業部、農業部、衛生部等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專業管理的產品清單及管理辦法。
1.關稅政策
自2003年9月1日起越南實行新的海關稅則。新稅則按照H S海關編碼規則將進口產品重新分為10721個稅目,比舊稅則增加了4209個稅目,并調高了195種產品的進口稅率,調低了106種產品的進口稅率。目前,越南平均關稅水平為14%。
2.進出口分類管理制度
2001年4月4日,越南政府總理發布關于?2001-2005年進出口產品管理?的決定,對進出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其中包括禁止進出口產品、貿易部按照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產品及由專業管理的進出口產品。
3.海關定價制度
越南對進口產品實行海關定價。具體分為兩種管理方式,一是按照國家管理進口計稅價格的產品目錄及最低價格表計稅,該目錄包括各種飲料、輪胎、建筑用磚、衛生瓷具、平板玻璃、發動機、電扇、摩托車及散件、汽車等8類產品,進口時必須按該表定價計征關稅;二是按照不屬于國家管理進口計稅價格的產品最低價格表計稅,該目錄包括了其余絕大部分產品,其中對不同產地的產品定價不同,對中國產的產品通常按發達國家產品價格的70%計價,也有與其他國家定價相同的情況。按規定,如合同價高于該表所定價格的80%并符合相關結算條件,可按合同價計征關稅;如合同價低于該表所定價格的80%則按定價計稅。
2003年,越南海關對上述第二種管理方式做了補充修改,貿易企業在被海關定價的30天期限內,如由權威機關出具該合同價格合理的有效證明或由企業出示證據證明該合同價格與國內售價相近,也可按合同價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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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9日,越南頒布了修訂后的《外國在越投資法實施細則》,進一步放松了對外資的管制,內容主要包括:在越南的外國獨資企業可互相進行合作或與外商合作在越南設立新的外國獨資企業;對從事機械、電力、電子零配件生產的外資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征生產原料、物資、零件進口稅;外商以技術轉讓作價投資的比例由合作各方商定;外資企業可直接招聘越南勞務人員而不再要求通過越南勞務機構推薦等。此外,該細則對特別鼓勵、鼓勵、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也做了相應調整。
1.限制投資領域
?。?)外商只允許以合作經營方式投資的領域:設立公共通信網、提供電信業務服務;國內國際郵件收發業務經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經營。
(2)外商只允許以合作經營或聯營方式投資的領域:石油、稀有礦產開采、加工;空運、鐵路、海運;公共客運;港口、機場建設;海運、空運業務經營;文化;造林;工業炸藥生產;旅游;咨詢服務。
2.禁止投資領域
越南禁止投資的領域包括:對國家安全、國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資項目;損害越南歷史古跡、文化、傳統、風俗的投資項目;損害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處理從國外輸入有毒廢料的投資項目;生產有毒化學品的投資項目,或使用國際條約禁止的毒素的投資項目。
(三)貿易管理部門
越南貿易部負責對外貿易管理,主要職能包括:制定外貿發展戰略,研究國內外市場形勢,提出對策;制定出口產品發展方向,擬定或頒布有關貿易法規;負責配額的管理和分配;批準專營進出口的企業及生產性企業的進出口權;監督外貿政策的執行情況等。工業部、農業和農村發展部、水產部、國家銀行、郵件總局、文化通訊部和衛生部就本部門有關產品進出口許可行使審批權。越南國家銀行負責外匯管制。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越南對部分農產品和國內有能力生產的機電產品的進口征收30%以上的高關稅,如蔬菜稅率為30%、水果為40%、茶葉為50%、農機為30%。
中國生產的土豆、大蒜、西紅柿、雞蛋、溫帶水果等農產品,雖然在越南市場有較大需求,但高關稅阻止其順利進入越南市場,目前大多只能以邊民互市形式出口,規模有限。
2003年7月,越南海關規定中國染料原料的進口計稅價格從原先的1.4美元/公斤調升為24美元/公斤。越方的規定嚴重背離中國產品實際生產成本和出口價格,導致中國產品對越南出口幾乎停頓,嚴重損害了中國相關產業的利益。后經中方交涉,越方于2003年10月將染料原料海關定價調整為2美元/公斤。
中國企業反映,中國對越南出口的摩托車發動機價格一般不高于135美元/臺,但越南海關在實際操作中卻按照225美元/臺征收關稅,把中國產品與日本產品放在同一基價上計稅,導致中國出口摩托車發動機的關稅被變相提高。這種做法阻礙了中國對越南的摩托車發動機正常出口,中方正在關注此事。
(二)進口限制
2001年底以來,越南對摩托車進口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禁止整車進口、禁止23種零配件進口,對散件進口課以高額關稅等。越南政府的這些做法使中國對越南的摩托車出口在2002年一季度以后基本陷于停滯。據中國海關統計,2001年中國對越南的摩托車出口額為4.25億美元,2002年下降為5037萬美元,2003年僅為610萬美元。
此外,自2003年起,越南取消了對國內摩托車整車組裝企業進口零部件的配額管理,但對外資企業仍根據投資許可證核定的產量實行零部件進口配額管理,此做法限制了中國摩托車零部件對越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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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在公交車輛政府采購中,越南僅允許其國內企業參加投標。
在大型醫療設備采購和施工機械采購招標中,越南在標書中明確規定產地為中國(包括在中國生產的外國品牌)的設備不能參加投標。例如,在越南衛生部主持的大型醫療設備招標文件中規定:“進行技術評估之前,承包商應首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設備(CT掃描儀系統)應有中國以外任一國家出具的產地證明。”
?。ㄋ模┓召Q易壁壘
1.工程招標
在工程承包招標中,越南政府規定:外國公司必須同當地企業聯合投標,或承諾分包給當地公司,才允許參加投標;中標的外國公司必須優先選用越方技術人員和工人,外方只能選派少數技術和管理人員參與項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機械必須優先在當地市場購買等。
2.銀行
外資銀行不能吸收任何形式的儲蓄存款的規定限制了其信貸業務的開展。
3.航空運輸
在航空運輸方面,越南政府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和國營企業出國開展考察訪問,只要有本國航班,不得搭乘其他國家航班。
?。ㄎ澹┲R產權保護
中國產品在越南市場不斷被假冒,越南政府未對中國產品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保護。2002年11月25日,中國某企業向越南科技環境部工業版權局申請注冊“三鋒”商標。根據越方規定,商標注冊受理部門應于9個月內書面答復申請方,但截至2003年12月越方仍未答復。目前,越南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假冒“三鋒”品牌的產品,使中國企業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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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貿易管理部門經常通過頒布有關的政府決議、決定、通知等,干預貿易活動,且貿易政策缺乏可預見性,干擾了中國企業在越南的正常貿易活動。例如機電產品散件進口關稅變動過于頻繁,關稅調整增幅過高,嚴重影響了在越中資裝配企業的正常經營。
中國企業反映,越南在招商引資中常給出許多政策優惠的許諾,但在中國企業實際投資后,越南相關政府部門卻往往不能落實許諾的優惠政策,這種做法影響了中國企業在越南的經營決策。
四、投資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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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車工業領域,越方規定,除產品全部外銷的投資項目外,不再批準設立新的外商投資汽車組裝生產項目,而越南本國企業卻不受此限。
中國企業抱怨,辦理投資項目申請手續繁瑣,審批周期長。2003年,中國某企業為深度開拓越南市場,擬在越南投資設立中國高質量產品展示中心,但遲遲未獲越方批準。在中方交涉過程中,越方表示該類項目須經政府總理審批,希中方擴大投資規模,否則難以批準。
越南《外資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勘探、開發和深加工項目屬于鼓勵投資領域,但中方投資該領域時常遇到以下困難:須逐級上報計劃投資部和專業主管部審核并報政府總理審批的資源開發項目審批程序復雜,周期長;外資公司申請礦山開采難,礦源得不到保障,使外資企業無法正常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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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企業生產和組裝的摩托車產量不是由市場和企業決定,而是由政府核定。越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規定主機廠必須生產車架等20%以上的摩托車零部件,發動機廠必須生產8個發動機部件中的1個部件。
越南在民航票價、水電費、郵資費、賓館住宿等方面的收費等實行雙重標準。對外資企業和人員的收費標準均高于對國內企業和人員的收費標準,有的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如:越資企業生產電價為895越盾/千瓦/小時,而外資企業的生產電價平時為1020越盾/千瓦/小時,高峰用電為1710越盾/千瓦/小時。越方上述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在越中資企業的生產成本,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