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引入的法律規定
外商投資方式有獨資、合資、合作和租賃4種,生產性企業可由外商獨資,貿易性企業不允許外商獨資。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是負責恢復、發展和投資工作的管理部門,下設恢復和發展委員會、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負責受理和審查投資者提交的投資申請。投資者必須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提交投資申請,以供審議和決定。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自收到正確完備的投資申請之日起,最遲必須在45天之內對投資者的申請作出答復。在無正常理由的情況下,任何王國官員如拒不接收投資申請或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才予答復,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投資者希望結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資活動,必須以掛號或親自遞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該信件必須由投資者本人或公司全權代表親筆簽名,并闡述結束投資的理由。 如不通過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業,投資者在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提供其債務人、起訴人和經濟財政部的證明檔,證明一切債務問題已予清結之前,不許依據商業法規定正式解散其企業。被允許正式解散其企業時投資者可將其剩余財產轉移到國外或在柬埔寨境內使用。如其被免征進口稅的進口設備物資使用期未滿5年的,投資者必須按現行法律納稅。
招商引資政策
投資保障:除柬埔寨王國憲法中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國者,所有的投資者,不分國籍和種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國政府不實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有化政策。對已獲準的投資項目,王國政府不對其產品價格或服務價格進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及柬埔寨銀行公布的有關規定,王國政府允許投資者從銀行系統購買外匯匯往國外,用以清算其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債務。
稅收優惠:在柬埔寨,其鼓勵技資的優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