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生產型或服務型的企業,從開業的第一年起,連續三年免征所得稅。如果對國家有貢獻,根據投資項目的效益,還可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
2.企業將所得利潤在一年內進行再投資,對其所得的經營利潤,給予減免稅收;為加強所得稅的管理,委員會可按原值比例,從利潤中扣除機械、設備、建筑場地及企業設施折舊費后進行征收。
3.凡是商品生產企業,其產品遠銷國外所得利潤的50%減征所得稅;投資者有義務向國家支付來自國外受聘于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此項稅收可從應征稅收中扣除;外國人的收入按照國內公民支付所得稅的稅率征收;如屬國內確需的有關科研項目和開發性項目的費用支出,允許從應征的稅收中扣除;每個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減免所得稅后,連續兩年內確實出現虧損,從虧損的當年起,連續三年予以接轉和抵消;企業在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部件、備件和用于業務的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