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注冊公司,政府要求擁有兩個本地人成為股東或董事,但可以不擁有股份。外國投資者只要求一個股東即可,多者不限。外國投資者甚至不出任股東亦可。
1.馬來西亞制造業外資的股權比例:A外資企業出口其產值80%或以上者,沒有股權條件限制.B其它出口導向的投資企業的股權參與規定如下:a出口其產值51%至79%之間者,外資股權最高可占79%;具體情況視工業技術水平、投資效果、投資規模、地點、產品附加值以及生產產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b出口其產值20%至50%之間者,外資股權可占 30%至51%, 視前述相同因素而定。c出口其產值低于20%者,外資股權最高可占30%。生產高科技產品的投資項目,或由政府隨時核定為國內市場優先性產品的投資項目,其外資股權可占100%。上述準則不適用于對外資股權有最高比例限制(30%-60%)的行業,如塑料包裝材料、紙包裝材料、電子、電器零配件等。C與礦物開采或加工有關的投資, 其外資股權參與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時,將會考慮投資額、工業技術水平、風險及投資項目和產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2.馬來西亞公民股權之分配若外資股權低于100%,則其余股權應依法定原則分配予馬來西亞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