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準入。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主體資格、勘查實施方案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范礦產資源勘察準入程序。
二是加強探礦權轉讓變更審批管理。明確通過各種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的轉讓條件,以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或經原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審查并證實在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采的礦產資源;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5年內不得轉讓。另外還對探礦權的各類變更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明確對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探礦權申請人依法按申請在先方式申請探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申請時立即將其申請的區塊范圍、勘查礦種等信息上網登記,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在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