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近日下發通知,就授權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采礦權有關事宜作出明確規定,大大方便了各地礦山企業辦證。這是該廳今年出臺的第二個有關下放采礦權審批權限的文件。
今后,青海省各州(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有權審批頒發大理巖、石灰巖、石英巖、白云巖、花崗巖、硅灰石、板巖、石膏、芒硝和蛇紋巖(石材類)10個礦種的采礦許可證。上述礦種已由廳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延續、轉讓、變更等登記手續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州(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通知要求,各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嚴禁越權發證、再行授權或擅自放寬審批條件。對違法違規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一律依法追究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同今年2月該廳向縣級下放采礦權轉讓審批權限時提出的要求一樣,各級發證采礦權轉讓要嚴格執行公示公開制度,按照“誰發證、誰發布”的原則,全部進入礦業權交易機構規范交易,并確保交易信息在交易機構、發證機關礦業權配號系統、同級或上一級門戶網站進行同步公示公開。采礦權轉讓公示內容應包括采礦權轉讓人的名稱、礦山名稱、受讓人的名稱、資源儲量情況、轉讓方式等,并明確對公示公開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通知還規定,州(市)、縣級發證采礦權轉讓交易活動原則上在所屬州(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未設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州(市),可委托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也可在相鄰的州(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此外,按照《青海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州(市)、縣級發證采礦權涉及采礦權人股權轉讓的,由發證機關負責辦理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采礦權人股權轉讓審批、備案可參照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要求另行建檔,暫不進入公開公示程序,不納入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