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礦業管理的主管部門是能源礦產部。該部下屬的地質礦產局承擔國家地質調查方面的多項職能,包括地質和礦業數據采集,就礦業政策和法規向政府提供咨詢,也是全國礦業的管理實體和促進國內外礦業投資的機構。
(一)根據老撾1997年5月31日頒布施行的《礦產法》及2005年12月29日頒布施行《礦產投資標準條例》,根據2004年11月15日頒布施行的《老撾鼓勵外國投資法》,老撾政府以制定關稅、稅收政策、規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務及便利等鼓勵外國組織和個人投資礦業領域(含普查、勘探、開采和加工生產經營活動),并保護其合法權益。規定外國投資者進行礦業投資時須按照老撾《鼓勵外國投資法》、《礦產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投資項目申請報批手續并獲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頒發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展活動,并按規定享受老撾政府對外資企業提供的相關政策優惠。
(二)相關“許可證”審批權限及受理和審批部門:
1.礦業公司“投資許可證”(營業執照),根據投資項目的種類和投資額大小由省計劃投資廳或國家計劃和投資委員會(國家投資局受理)審批。
2.“礦產考察許可證”,由國家能源礦產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3.項目“礦產勘探許可證”,由國家能源礦產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4.項目“礦產開采許可證”,由國家能源礦產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5.項目“礦產加工許可證”,由國家能源礦產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申請上述礦產項目“許可證”需提交的文件包括:項目申請書、考察(勘探、開采)方案,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勘探結果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保標準報告,外商投資許可證副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