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律概要
印度尼西亞現行《海關法》于1973年公布實施,現行的進口關稅稅率于1988年由政府制定。從1988年以來,印度尼西亞政府每年以部長令的方式發布一攬子計劃,即“放松工業和經濟管制”。它是工業和經濟政策的總則,其中包括進口關稅稅率。
關稅稅率的修訂程序為:政府部門和商業機構向財政部長提交進口關稅修定建議,在建議中提出修訂的理由和方案。這項方案由來自金融、貿易、工業和其它相關部門的高級官員組成的進口關稅委員會進一步分析、議定。經議定通過后,財政部長將簽署部長級關稅調整法令。
印度尼西亞當局的關稅政策是為達到以下4個目標:
1.按照政府確定的工業發展模式,推進國內工業,特別是具有出口潛力的工業增長;
2.為幼稚工業提供必要的保護;
3.鼓勵效益好的能替代進口的國內工業的發展;
4.維持對外貿易有秩序地發展。
根據第1個目標,關稅政策可以指導產業向政府優惠的領域發展。這一戰略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挑選成功產業的能力。然而國際實踐經驗表明,指導工業發展的目標往往扶植了那些離開政府支持就不能生存的產業。
類似的弊端也體現在保護幼稚產業上。無論如何這些配套政策支持的是效益低、永不成熟、而且長久依賴政府幫助的產業。這樣保護幼稚工業就有可能發展成爭奪稀少資源的非經濟活動。
關稅優惠政策
近年來,印度尼西亞國家投資協調部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以鼓勵與生產加工出口產品有關的設備和原料進口。減免稅便是其中最優惠措施之一。通過減免稅政策,進入印度尼西亞的商品一半以上享受到優惠措施。這類減讓的范圍正好說明所征的平均稅率和進口加權平均稅率為8%之間的差別。
1.由國家投資協調局批準的項目,國內外經營者在進口原料和設備時可在享受關稅和附加稅的減免優惠,以此作為刺激,鼓勵各方投資。同時,投資者進口主要設備時可享受免稅;進口輔助設備時享受減稅50%;關稅稅率為5%或低于5%的生產原料在生產經營的前2年進口時免稅,關稅稅率超過5%的生產原料減半征稅;消耗性材料在生產經營的第1年也可獲得免稅。
2.由國外貸款援助的政府項目在進口原料(包括建筑設備)時,都可以享受到關稅減免。
3.減免稅政策執行時,把專業出口產品生產者與單純生產制造者區別開。專業出口產品生產者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進口原料、機器設備(包括二手設備),而不受許可證和配額限制。當然出口商品生產者資格必須得到認可。在申請減免稅時需提供一份出口產品消耗清單。為了便于監管,進口原料到出口成品的期限為1年。到1987年12月24日,除了紡織品和服裝行業外,其它的行業生產商或生產者都能以專業出口商品生產者資格申請減免稅。這樣,只要出口需要而國內市場又沒有供貨或在價格和質量上沒有競爭力都可以列入申請減免稅優惠范圍。出口的最低比例要求也由85%下降到65%。
4.從減免稅措施實施之日起,有19.1億美元的商品享受到各種關稅減免優惠,涉及減免金額達9.1億美元。
其他優惠政策
除了減免稅政策和出口退稅政策外,印度尼西亞政府還發布了許多優惠政策,以吸引外資投入,鼓勵產品出口。
1.對外國企業開放的經營區域由474個上升到926個。開放區的任何優惠政策也適用于產品85%出口的外國企業)。
2.1986年5月公布的統計顯示:進口設備生產出口產品的出口量減少,由85%降到60%(服裝除外)。取消了111項非關稅壁壘,主要是鋼鐵、鋁制品、飲料、食品、電器、化工品、重型設備。
3.1986年12月25日,簡化了電子、電器、化工、金屬、機械、運輸工具的進口手續。這些部門的關稅降低一半以上。
4.1987年1月15日,關于進口原材料的一系列政策規定被取消。簡化了紡織、鋼鐵、機動車、機械的行政規定。關稅降低到很低水平(0-10%)。
許多出口手續被減化,總體上說,貿易執照取代所有出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