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石礦:藍寶石現已發現的產地主要在占巴塞省會曬地區附近,在波羅芬高原也發現了藍寶石資源,原生礦主要產在第四紀玄武巖中,多產于火山口構造附近,目前所開采的對象主要為第四紀沖積物。紫水晶主要產于占巴塞省流紋巖的晶洞或裂隙中。鋯石和黃玉產于占巴塞省沖積型沉積物中。
石膏、鹽巖和鉀鹽:主要產于沙彎拿吉東部和萬象盆地。在沙彎拿吉盆地白堊系厚層蒸發巖中有儲量巨大的石膏礦床和高品位鹽巖礦床。在萬象盆地白堊系厚層蒸發巖中,上部為厚層鹽巖,中部為鉀鹽,下部為石膏層,其中鉀鹽層厚5.4~100m ,一般厚度達38.3m。萬象平原鉀鹽經勘查已經探明首采儲量1億噸,工業儲量2億噸,控制遠景儲量100億噸。
煤礦:已知煤產地有3 個,即南部的沙拉彎、中部的萬象西北部和北部的豐沙里。沙拉彎煤田位于沙拉彎東北部,產于強烈褶皺的石炭系中,上覆中生代紅層,被斷層分割為3 部分,即帕斗、恢姆和參快。其中參快煤層最好,厚約0.8~7.7m,儲量較大。萬象西北部煤層產在上石炭統,現正在開采。豐沙里煤層主要產在上三疊統和上石炭統,可利用的主要是產在近水平的上三疊統煤層,厚度不大,僅為0.1~1.0m。
總之,老撾地質礦產調查程度很低,礦產資源的開發程度更低,基本屬于全球尚未開發的地區之一。
二、老撾對外資的投資政策
老撾政府于1988年4月9日制定、頒布了《外國在老撾投資法》;1989年3月頒布了《投資法實施細則》;1994年將“外資投資法”修訂為《促進和管理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2 0 0 1 年3 月頒布了《投資法實施細則》;2002年2月頒布了《外國投資項目在老撾審批程序規定》和有關設立經濟特區的總理令。新的法案強調了原則上不限制外資投資的領域并簡化了外資投資的申請手續,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稅收政策
在老撾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應根據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有關強制性法規規定,每年向老撾政府繳納20%的利潤所得稅,其他稅收和手續費依照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已頒行的稅法繳納;外國投資者進口的用于項目和生產經營上的設備、生產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資,應向老撾政府繳納占進口物資總額的1 % 的進口關稅;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進口關稅,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進口用于生產進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撾政府規定的關稅減讓政策。
特獲老撾政府批準,有助于老撾社會經濟發展或對老撾社會經濟發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規模投資,老撾政府將給予外國投資者各種優惠條件,免征各種進口設備、生產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資的進口關稅,減免利潤所得稅等。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向老撾政府繳納本人總收入10%的個人所得稅。
(二)外資投資行業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各經濟領域進行生產性和貿易性投資,如農林業、加工制造業、能源礦產業、手工業、交通通信業、建筑業、旅游業、商業、服務業及其他行業。但違反老撾法律,有礙國家安全,對環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獨資企業是指按照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進行注冊成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個人或數人,無老撾投資者參與投資的單方面投資的企業,企業可以是新創立的,也可以是外國公司在老撾的分公司或代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在合資企業的全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在招聘勞務人員時,要優先招聘老撾公民,如果專業特殊,外國投資者也可招聘外國人到自己的企業工作。
(三)對土地使用權、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老撾的投資和財產充分受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國家不征用、不占有,不收歸國家所有。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國家將盡快給予相應合理的補償。
外國投資者有權在老撾租賃土地,有權轉讓由此而獲得的各種權益,有權擁有和轉讓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繕和建設的動產和不動產。土地可以長時間租賃,至少30年并可以延期。老撾政府不干涉外國投資者的行政、經營管理。
(四)外匯管理
外國投資者必須在老撾銀行或外國在老撾開辦的銀行設立基普和外幣賬戶。外國投資者有權將自己的收入和投資所得通過老撾銀行或外國在老撾開辦的銀行,并按照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定期規定匯率匯回本國或第三國。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工作的外國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應繳納的費用后,也有權將其收入匯回本國或第三國。
(五)外國投資管理機構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是老撾政府設立促進和管理外國在老撾投資的國家機構,是負責設施投資法的組織管理機構,同時也是負責保護和促進外國在老撾投資的機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劃歸國家計劃委員會管理
外國投資者只有在獲得老撾外國投資管委會的書面批準后,方可開辦企業。
新的投資法取消了原有的項目審批手續費和資料費,并限定審批時限。少于1百萬美元的投資,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大于1百萬美元低于5百萬美元的投資,審批時限為45個工作日。大于5百萬美元低于1千萬美元的投資,審批時限為60個工作日。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外國投資者呈報申請文件之日起最遲要在60天內予以考慮并做出書面答復。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委和各部門,依照老撾法律、投資許可證和經濟技術性研究報告,負責對外國投資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有關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管理。
三、老撾的外匯管理
老撾國家銀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關于外匯管理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有:
除獲得老撾國家銀行的批準外,任何個人、法人禁止在老撾境內的流通領域里直接使用外幣進行買賣或結算。當持有外幣者需要在老撾境內支付或結算時須到獲準經營兌換外幣的銀行或機構,將外幣兌換成基普后使用。個人和法人的外幣買賣須通過老撾國家銀行批準的銀行或機構進行。
在投資中,如投資者資本是外匯的,老撾外貿銀行負責外匯帳戶和國外轉帳業務,外國在老撾投資的資金,必須通過銀行匯進老撾,存入老撾外貿銀行,并通過老撾外貿銀行支付,銀行手續費0.5%;如投資者的資本是實物的,須按老撾外貿法和海關法的規定引進,按有關技術部門出具的證明,準確、完整地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