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字第205號
根據1995/01號政府法。
根據1994/07/18日國會字第94/03號經營法。
根據1994/07/18日第94/04號稅法。
根據2001/10/09日貿易部長(貿字第1165號)提案。
根據2000年12月25日政府會議決議。
政府總理特頒布此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條例地位
此令依法確定了旨在鼓勵出口、規范管理進口、鼓勵與外國貿易交往、逐步溶入國際貿易體系、推動群眾生活改善,并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商品出口與進口管理制度。
第二條 定義
“出口”系指將商品從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輸出到某一國家。
“進口”系指將商品從某一國家輸入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第三條 組織與運作的基本原則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從事商品進口與出口的一切組織和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本命令和其它有關法規。
第二章 商品管制
進口與出口管制商品
第四條 進口和出口商品管制
依據此令和其它有關法規,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鼓勵所有商品出口和進口,政府管制的商品除外。根據本命令對某一商品實施進口和出口管制是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持社會安寧有序、尊重民族優良習俗和文化、保護國家和社會各方面利益的需要。
上述進口管制是為了保護內部生產和消費,防止國內商品和價格出現混亂,調控進口和出口商品平衡。
出口管制是為了防止發生商品短缺,在國內進行商品儲備,根據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加入的國際協定出口管制商品,根據法規保護和審批商品。
第五條 管制措施
商品進口與出口管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禁止進口或出口。
--頒發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規定,出具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質量證明等。
--禁止或限止部分商品的進口或出口經營。
--確定擬進行企業注冊單位的經營目標。
--規定進口或出口繳費。
--認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包括數量、容量、體積、種類、品種、規格、重量、價格、名稱或商標、商品原產地和出口銷售或進口的種類。
--采取其它便于管制進口和出口的必要措施。如商品平衡計劃、關稅-稅賦措施的運用、集團或協會的組建。
--本條規定的某項措施如果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某一階段認可的法規或作為成員參與的國際貿易規則相抵觸可予以取消。
第六條 管制商品
管制商品是政府根據此令第五條之規定對進出口實施管制措施的商品。
政府管制商品目錄可視情進行調整。具體由貿易部確定。
其它部門管制或采取其它管制措施的商品除外,可取消管制商品目錄或視情對各類商品采取具體管制措施。
第七條 其它部門管制的商品
其它部門管制的商品是屬各有關部門直接管轄的商品,在進口或出口之前,進口者或出口者必須執行有關部門制定的管制措施。
以上所述商品和具體管制措施由有關部門確定,并視情予以公布,向貿易部書面通報商品清單,以便列入政府管制商品目錄。
貿易部向有關企業和部門通報上述目錄。
第八條 須申領許可證的商品
須申領進口或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由政府禁止進口或出口的商品和政府管制的商品組成。
貿易部頒發許可證并制定許可證申領規則,貿易部在發放禁止商品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前須同有關部門協調,并事先征得政府總理同意。
第三章 進口者和出口者
第九條 進口者
進口者須具備:
--根據此令進行企業登記的個人或法人,上述企業的商品進口是用于國內銷售的進口。
--已進行企業登記的個人和法人擬在某一行業進行經營,可按有關法規進口此令第18條規定的專項指標進口商品。
第十條 出口者
已進行企業登記的個人和法人,均可從事出口貿易業務。
第十一條 商品進口者或出口者
商品進口或出口者是獲得許可或在臨時從事部分無商業目的的商品進口-出口業務中享有稅法權利的個人和組織。
第四章 進口-出口貿易企業的設立與運作
第十二條 進口貿易企業的設立
根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擬設立進口貿易企業的個人和法人須向貿易部門遞交設立申請,進行企業登記,到財政部門進行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 出口貿易企業的設立
根據第十條規定進行企業登記的企業均為出口貿易企業。
基于此種情況,沒有進行企業登記,但有意從事出口貿易的,請按此令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執行。
與國外貿易伙伴簽有購銷合同。進口貿易企業進口管制商品須執行各類商品管制規則。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形式
出口、進口貿易企業設立形式可按企業法規定的形式、類型和格式設立。
第十五條 注冊資金
申請設立出口、進口貿易企業的注冊資金應按企業法規定執行,從事注冊資金高于此、且屬經營法規管轄內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的除外。
第十六條 登記許可商品
申請進口貿易企業登記時,有關的個人和法人須詳細、準確地申報擬經營商品目錄。上述商品目錄可是單項,也可是多項,但必須符合自已的實際能力。
根據上述規定,獲進口貿易企業登記證的個人或法人可經營各類商品出口貿易業務。屬政府管制、并由出口貿易企業進行登記的商品、政府禁止的商品或法規規定的其它商品除外。
進口此令第九條第二部分規定的專項商品須列入企業登記證進口商品目錄申報。
貿易部確定須列入出口貿易企業登記的出口商品種類。
第十七條 對不從事經營業務企業的處罰
企業自登記之日起連續一年內不從事經營業務的進出口貿易企業將自動失去上述企業登記,在一年期限結束前向貿易部門說明理由的除外。
第五章 進口
第十八條 進口貿易企業的進口
各進口貿易企業的商品進口須執行以下規定:
--根據企業登記規定的商品目錄或種類進口商品。
第十九條 專項商品進口者的進口
用于特殊目的的商品進口者可根據有關部認可的計劃,有權進口直接用生產經營的物資、原材料、生產工具和設備等。
第二十條 進口程序
根據此令,用于特殊目的、手續齊全的進口貿易企業和商品進口者可直接向海關出示商品進口文件。
第二十一條 商品進口者的進口
進口者的進口須按稅法規定目錄、范圍、種類、貨物數量執行。
第六章 出口
第二十二條 出口貿易企業的出口
各出口貿易企業的商品出口必須與國外貿易伙伴簽有購銷合同。
管制商品的出口,出口貿易企業須按各類商品管制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出口程序
此令第十條規定的出口者可直接向海關呈遞商品出口文件。
第二十四條 商品出口者的出口
商品出口者的出口按海關法規定執行。
第七章 違規處罰措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商品管制規則
無權進口或出口商品者除外,違反商品管制規則的個人和法人將受到處罰或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條 其它違規行為
進口者、出口者以及有關當局和職員的違規行為。如偽造文件、利用職權均負法律責者。
第八章 最后條款
第二十七條 組織實施
總理府、貿易部、財政部及其它相關部委、省、市、特區有義務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組織實施此令。 第二十八條 此令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前頒布的各項規定如與此令相抵觸均將自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