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外資公司直接相關的稅收法律共有五部,即:
1、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1988);
2、所得稅法(1974);
3、商業稅法(1990);
4、關稅法(1992);
5、仰光市政發展法(1990)。
二、稅收法律中減免稅規定
(一)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
1、任何從事生產或服務性行業的單位,從投產或啟用之年算起連續三年免征所得稅,如有需要,可依實際情況,經批準可延長減免所得稅;
2、企業將所得利潤在一年內進行再投資,對其所得的經營利潤,給予減免稅收;
3、為加強所得稅的管理,委員會可按原值比例,從利潤中扣除機械、設備、建筑場地及企業設施折舊費后進行征收;
4、凡是商品生產企業,其產品遠銷國外所得利潤的50%減征所得稅;
5、投資者有義務向國家支付來自國外受聘于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此項稅收可從應征稅收中扣除;
6、上述外國人的收入按照國內公民支付所得稅的稅率征收;
7、如屬國內確需的有關科研項目和開發性項目的費用支出,允許從應征的稅收中扣除;
8、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減免所得稅優惠后,連續兩年虧損者,可從虧損當年起算,連續三年予以結轉和抵銷;
9、企業在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部件、備件和用于業務的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10、企業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產而進口的原材料,減免征收關稅或國內稅,或兩者都予減免。
(二)所得稅法
1、基本規定
(1)劃分標準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按“居民外國人”和“非居民外國人”進行劃分,具體標準如下:
--如果外國人在納稅年度內,居住在緬甸的時間不少于183天,則可作為居民外國人;按照緬甸公司法或其它現行法律設立的公司,其股東全部或部分為外國人或外國機構,可成為居民外國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國人組成的協會(而非公司),如果其業務的監控、管理和決策完全在緬甸境內進行并實施,應視為居民外國人;
--非居民外國人是指并非緬甸居民的外國人,因此,外國公司在緬甸的分公司是“非居民”,因為它是在緬甸以外設立的;
但上述分類與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設立的企業無關?! ?nbsp;
(2)納稅年度
所得稅納稅年度是以財政年度為基礎,從當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在財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稱為“所得稅年”,下一年則為“評估年”。收入的資料應在所得稅年度的6月31日或之前報送稅收辦公室,但如果業務終止了,有關資料應在終止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提交。資本收益的資料應在處置有關資產后的一個月內提交。不合理的收益將以罰代稅(最高為10%)?! 。?)稅源
居民外國人或企業的所得稅收入,無論來源于緬甸或國外均應納稅。非居民外國人或企業收入來源于緬甸境內,應按非居民所規定的稅率納稅。主要來源分為:職業收入、業務收入、其他收入、財產收益和未申明收入?! ?nbsp;
(4)所得稅的計算
在計算一項業務的凈利潤時,應扣除為此產生的費用,如:合理的業務開支、業務損失的抵償、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向慈善機構捐獻的減免(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5%)等,但以下費用不得扣除:資本消耗、個人花費、與業務不相稱的花費,除職業服務外,支付給并非公司或合作社的任何協會成員的費用等。在“職業、財產和其他收入”項下的收入,也按上述方法計算,但與財產收入有關的折舊費不能扣除?! ?nbsp;
2、免征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對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稅:
(1)宗教或慈善機構的收入,并且該收入只能用于宗教或慈善事業;
(2)政府當局的收入(如發展委員會);
(3)與存款(儲蓄)有關的任何收入;
(4)撫恤金收入;
(5)死亡或受傷補償;
(6)人壽保險收入;
(7)除資本收益和企業收入(如業務、職業或假期)之外的非定期或一次性收入;
(8)來源于協會或公司、工廠等個人的分利或分紅收入。
3、主要稅率
(1)個人所得稅
--工資所得稅:3%-30%(工資總收入低于25000緬元,不納稅);
--政府項目外國雇員所得稅:20%; --其他所得稅(指職業、業務、財產和未申明收入等):3%—5%;
(2)公司所得稅(減免稅收之前)
--緬甸國營公司所得稅:30%
--參與緬政府項目的外國公司所得稅:30%
--居民外國公司所得稅:30%
--非居民外國公司所得稅:35%
--按緬甸外國投資法設立公司(免稅期滿后)的所得稅:30%
(3)資產收益稅:個人物品,如:家用物品、珠寶、股票、證券等不作固定資產,免征所得稅;資產收益年價值少于50000緬元,免征所得稅?! ?nbsp;
--非居民公司的資產(含汽車)收益稅率為:40%
--居民公司的資產收益稅率為:10%
(4)預扣稅稅率:雇主發工資時替政府預扣的所得稅,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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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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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外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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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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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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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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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商標、專利等使用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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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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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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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發展委員會、合作社等所付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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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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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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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國承包商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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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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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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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稅法》
1、商業稅是根據《商業稅法》規定對生產產品或進口商品五種服務征收的營業稅,其稅率如下: 第一章:65種商品免征商業稅;
第二章:31種商品,按0.5%的稅率計征;
第三章:120種商品,按1%的稅率計收;
第四章:88種商品,按2%的稅率計收;
第五章:51種商品,按2.5%的稅率計收;
第六章:19種商品,如香煙、朗姆酒、白蘭地、珠寶等按6-20%稅率計征;
第七章:五種服務稅率:交通為8%,電影為30%(其他娛樂形式為15%),賓館、旅館為10%,餐館為10%,貿易為5%?! ?br />
按規定,進口商品或生產商品均應納稅,但進口商在銷售進口商品時,不必再繳貿易稅(5%),生產商年產值未超過應稅金額,也無須納稅。如果銷售收入為外匯,則應以外匯支付稅款,但稅率不應超過5%?! ?br />
2、《商業稅法》對下列行為給予免稅或減稅的優惠:
(1)政府可對任何商品、服務和被評估人給予免稅或減稅;
(2)政府可確定無須征稅的銷售和服務收入的金額;
(3)任何有關的新建企業,為新建項目安裝而使用的進口的商品可免稅或減稅,并給予企業不超過3年的免稅或減稅;
(4)給予在本國生產并供出口的任何商品免稅或減稅。
(四)《關稅法》
1、新的《關稅法》共四章,將商品按統一代碼(H·S)分成6062個稅目,具體稅率如下: 第一章 進口稅:由24個稅率組成,稅率范圍為0-40%;
第二章 特許稅:免稅或最高為10%;
第三章 出口稅:一般商品出口不計稅,但以下商品須計稅:大米及其制品,按每公噸100緬元計征;豆類及其它作物、油籽餅、生皮和皮,5%;竹,5%;
第四章 邊境出口稅:0-15%?! ?br />
因緬甸已被列為最不發達國家之一,故可享有普惠制(GSP)稅率?! ?br />
2、緬甸財稅部長有權根據《關稅法》的規定,確定對進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稅或減稅。為鼓勵發展出口導向型項目,對以下進口業務給予免稅待遇:
(1)為復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裝方式(C.M.P)進口而復出口的商品;
(3)為出口而進口的包裝材料?! ?br />
3、退稅與保稅:如果進口商品能在海關監管的指定倉庫內存放,則無須支付進口關稅和其它稅收,即使征稅后,如能在兩年內將所進口的商品復出口,則可退還已征關稅的八分之七。 ?。ㄎ澹敦敭a稅》
仰光市政發展委員會(YCDC)將按《仰光市政法》賦予的權力征收“財產稅”,包括:一般稅、燈火稅、資源保護稅、用水稅。除一般稅外,其他稅實際上是委員會收取的管理費或服務費,其金額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燈火稅,如果其建筑物或地基遠離市政委員會設立的街燈一千英尺以外,則免收。用水稅,也只對使用市政委員會所提供的水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財產稅稅率由YCDC根據建筑物或土地價值來確定。 一般稅以不超過其財產年價值12%的稅率計征,但總的原則是;該稅收應足夠彌補市政委員會完成其職責所需費用。燈火稅、資源保護稅和用水稅率的確定原則也一樣。
(六)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A) 迄今,緬甸只有一部四十年前與英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緬甸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A)文本是根據聯合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稅收公約”的范本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