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投資方針政策
1、政策:
(l)、采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
(2)、鼓勵私人投資和創辦企業;
(3)、為開展對外貿易和吸引外來投資,實行經濟開放政策
2、投資目標政策:
(l)、促進和擴大出口.、
(2)、開發需耗巨資的自然資源;
(3)、獲取高新技術;
(4)、支持和幫助需引進大量資金的生產和服務性項目;
(5)、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6)、開發節能產品;
(7〉、促進區域發展;
二、外資的涵義
經政府批準的項目中,下述投入均稱為外資:
1、外匯:美元、日元、英鎊等國際貨幣;
2、機器、設備、零部件、備件、儀器及確實需要而在國內得不到的用具等3
3、經估價的許可經營、商標和專利權;
4、專有技術;
5、上述項目產生的利潤或再分配利益用于再生產;
三、與投資相關的法律
1988年緬甸軍政府上臺後,為吸引外資、鼓勵私人發展經濟,分別頒布了兩部法律,即1988年11月頒布的《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和1994年4月頒布的《緬甸公民投資法》
四、管理機構
緬甸聯邦投資委員會(MIC)由18位部長組成、副總理任主席。"和發會"主席府部長任秘書長,并任命聯合秘書負責投資和公司管理指導委員會(DICA)事務;《緬甸外國投資法》和《緬甸公民投資法》有關條款均由該委員會具體批準實施或執行。
五、批準程序
1、根據《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要求,向MIC提交申請表(FORMl),申請表應含以下文件: (1〉、企業財務狀況表(近幾年帳務審計情況〉;
(2〉、開戶銀行推薦信;
(3〉、項目經濟可行性報告;噸’
(4)、根據合作性質,準備必需的協議草案,如:
(A)、合資協議;
或(B)、租憑協議;
或(C)、獨資項目協議(由有關主管部門代表簽字);
(5〉、若該項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義經營的,應提交按《緬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備忘錄》或《公司章程》;
(6)、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第十章26款規提交稅務減免申請函
2、由投資和公司管理指導委員會(DICA)對所提交項目建議書進行詳細研究。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實施項目是否符合被推選條件;
(2〉、文件是否齊全一致;
(3〉、經濟可行性和項目的商業期限;
(4〉、技術適用性;
(5)、市場狀況;
(6〉、提供就業機會;
(7)、項目實施對環境影響;
3、DICA向政府代理公司或投資者及其代表咨詢有關技 術問題,并將所件提交MIC ;
六、批準時限
如果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約在2個月內完成報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