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公司有關法律
1、《緬甸公司法》頒布于1914年4月1日,1989年1月21日重 新修改,主要適用于一般公司的設立;
2、《緬甸特別公司法》頒布于1950年,主要是適用于國營公司的設立;
3、《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頒布于1988年,主要適用于外國投資性質的公司的設立;
二、按公司法與投資法設立公司的區別與聯系:
按公司法與投資法設立公司,在程序上基本一樣,但所設立公司最終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不同。按投資法設立的公司,享受法律規定的各種優惠政,如免征三年所得稅等。
三、設立公司的步驟
公司法所稱外資公司是指在緬甸成立的外資公司或合資公司(指有國營公司股份)及外國公司為在緬甸開展業務所設立的分公司;
提交申請
中國公司如欲在緬甸設立公司,在按規定辦理國內有關手續後,應向緬方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資金平衡表(近兩年經審計的帳務情況)
(2)、銀行證明信
(3)、母公司的經營執照、章程、董事會決議和總經理授權書;
(4)、新公司的名稱、章程、董事會名單;
(5〉、駐緬甸使館經商處證明或推薦信;
審查
投資和公司管理委員會(DICA)將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如材符合有關法律要求,則提交給緬甸聯邦投資委員會(MIC)批準
頒發注冊證書
經MIC批準後,將由DICA下屬的公司注冊處(也隸屬緬甸聯邦計劃發展部)登記注冊并頒發證書; 公司運作
根據緬方批準證書,新成立公司才能按有關規定開設外幣和緬幣帳戶。
開展進出口貿易的公司,還應向緬甸商務部申請進出口經營權。
只有辦完上述手續,才算可稱正式設立了公司。
四、注冊資本
(1)、根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為:
1、貿易型公司2500,000緬元;
2、服務型公司:300,000緬元.
3、生產與貿易型公司:1,000,000緬元;
只有先匯入注冊資金的5094後,公司才算正式成立并可開展業務,而其余50%資金,則需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年內付清。
(2)、根據投資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為:
1、生產型公司2500,000美元;
2、服務型公司2300,000美元;
外國投資者資金所占比例至少為35%。
五、設立公司形式與合作伙伴
緬甸現有公司形式為:個人所有經營者、合伙人、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外資公司、公有公司和咨詢公司等;
外國公司可與緬甸國營公司、合作社公司和私人企業舉辦各種類型的公司,如獨資公司、合資公司或合作公司。
六、公司所得稅
1、按公司法設立公司
(l)、一般公司所得稅率:30%
分公司所得稅率:35%或使用5%-40%之間任何一個較大稅率。
(2)資產收益稅飛飛
本地公司:10%
外國公司:40%
2、按投資法設立公司:
在公司設立的頭三年免征所得稅,而且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延期,如果未獲準延期,則三年滿後征收3似的所得稅,但產品是供出口的,所得稅減半,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