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亞投資程序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投資協調委員會
目 錄
第一章投資的批準步驟
第一節 向印尼共和國海外代表機構、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提出申請和得到批準程序
第二節 向保稅區提出申請和得到批準程序
第三節 向經濟發展特區(KAPET)提出申請和得到批準程序
第二章 許可證經營程序的批準步驟
第一節 關于申請批準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步驟
第二節 關于申請納稅人注冊號和應納稅企業家確認號的 批準步驟
第三節 海關的批準步驟
第四節 限制進口許可證的批準步驟
第五節 外國人工作準字的批準步驟
第六節 申請簽證的批準步驟
第七節 公司所在地的批準步驟
第八節 工程施工準字的批準步驟
第九節 土地所有權的批準步驟
第十節 損害法準字的批準步驟
第十一節 永久經營許可證的批準步驟
第三章 投資計劃變動的批準程序
第一節 投資計劃擴大的批準程序
第二節 投資計劃更改的批準程序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節 外國投資公司身份變更為國內投資公司身份的批準程序
第二節 外國投資公司、外國人和外國公司購買國內投資公司、非外國與國內投資公司股權的批準程序
第三節 合并的批準程序
第四節 設立地區代表處的批準程序
第五節 非石油和天然氣領域的其他采礦業務的批準程序
< 說明:本《程序》譯自英文版本,僅供參考!>
附件
第一章 投資的批準步驟
在印度尼西亞可以成立100%的外國直接投資(PMA)的獨資企業,也可以成立外國與印尼的合資企業,這兩種企業都應當是印尼的有限責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冊?!?/p>
投資者在印尼投資前,首先應查閱《非鼓勵投資目錄》(DNI),該目錄包含了所有對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均禁止經營的業務范圍,以及僅對國外投資者禁止經營的業務范圍。該目錄還包含了一些業務范圍,其經營者必須滿足規定的條件方可準許,例如與國營或地方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與小企業者進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點營業等。關于在印尼進行資金投資,投資者必須專門查閱《資金投資技術指南》(PTPPM),該《指南》中的一些章節列明了允許投資的具體經營范圍,資金投資的申請和運作行為,必須按有關規定操作。
外國投資可以在印尼雅加達由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批準,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批準,或者可以由投資協調委員駐某些外國的代表處批準。因此,投資者可以方便地選擇上述任何一個機構(詳見附件一)遞交其投資申請。但是,外資欲在保稅區內投資項目,投資者必須經過各保稅區管理機構向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遞交其投資申請。
在外國投資申請文件遞交給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機構后,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如某些行業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對申請文件進行評估。若評估中需要進一步澄清有關事項,將專門發信給投資申請者,要求提供有關的數據和信息。
若投資申請得到批準,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主席頒布投資批準證書。
從收到申請到頒布投資批準證書全過程,最多只需十個工作日。
在頒布投資批準證書后,外國投資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條款,以章程公證的形式,依法成立。
第一節 向印尼共和國海外代表機構、投資協調委員會 (BKPM)、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提出申請和得到批準程序
在全世界,印尼共和國海外代表機構,包括大使館、總領館和領事館共有156個。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是一個非政府服務機構,該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直接對印尼共和國總統負責。投資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位于印尼共和國首都雅加達,具體地點為:Jalan 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12910。
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位于每個省的省會,也設主席一人,是省長的下屬并直接對省長負責。
為得到一項新投資申請的批準,外國投資者必須填寫一式兩份的專門表格一(PMA)(詳見附件二),并向印尼共和國大使館、總領館和領事館,或向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及擬投資地點相對應的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遞交填寫完整的表格。
為了確保投資申請提供審批所需的完整信息和全部文件,下列文件應當作為附件隨申請一起遞交:
A.由外國投資方提供的:
1. 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或
2. 外國人有效護照的復印件
B.由外國投資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條款;
2.納稅注冊登記號(NPWP)
C.由印尼投資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條款,或個人身份證。
2.納稅注冊登記號(NPWP)
D.1.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加工業原材料規格;
2.服務業經營活動的描述。
E.若一個或多個投資方由其他方代表,簽署申請書的律師委任書
F. 按照《資金投資技術指南》有關規定,涉及到其他部委的政策法規,須提供滿足條件的依據。
G. 伙伴合作經營業務所需:
1. 根據小型企業指導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小型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簽訂的協議中,應當確定合作各方的名字、地址,以及合作形式、權利和義務。
2. 由相關小型企業出具一份聲明,表明本合作項目符合1995年第9號法律“小型企業準則”的有關規定。若不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投資申請的批準將會順延。
第二節 向保稅區提出申請和得到批準程序
為了申請在保稅區的新投資項目,外國投資申請人必須填寫一式兩份的專門表格一(PMA)(詳見附件二),通過項目所在地的保稅區管理機構向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遞交。
隨申請表格一起遞交文件與第一節要求相同。
要實施保稅區內的投資項目,投資者無須再申請任何更多的項目施工許可證,例如項目所在地準字、建筑物施工準字、損害法準字、土地準字等。
第三節 向經濟發展特區(KAPET)提出申請和得到批準程序
無論是國內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申請在經濟發展特區(KAPET)進行投資時,都要向經濟發展特區(KAPET)管理委員會遞交申請。經濟發展特區(KAPET)管理委員會將對新的外國投資申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報告給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主席。
經濟發展特區(KAPET)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所有經濟發展特區(KAPET)內的新的外國投資申請、擴大和更改外國投資申請進行評估。
經濟發展特區(KAPET)管理委員會負責將申請的評估結果報告給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主席,由主席頒布申請批準證書,并通過經濟發展特區(KAPET)管理委員會正式通知申請人。
經濟發展特區(KAPET)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投資實施準字申請進行評估,并負責批準申請。
第二章 許可證經營程序的批準步驟
為實施已批準的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或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將代表各有關政府部門頒發下列準字或許可證:海關批準書、有限制的進口許可證(APIT)、外國人使用計劃批準書(RPTKA)、永久經營許可證(IUT)。特別是由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頒發外籍人士工作準字。
除上述準字或許可證外,地方政府將負責頒發地區性準字,如:項目所在地準字、建筑物施工準字、損害法準字、土地準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