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口單證。
(1) 商業發票 用于計征關稅的原始發票要求使用英語填寫并簽署姓名。發票必須包括以下項目:標記、號碼、貨包的數量和種類、詳細的商品名稱,非技術名稱或內部 標號代碼、毛重和凈重、FOB、CIF費用和CIF價(如屬于不同的海關稅則項目,還必須將每種商品按CIF價分開注明)、發貨地點和原產地。包裝上的商 品說明必須與發票上的一致,發票要一式三份。
(2) 原產地證書 原產地證明書只針對來自聯邦制國家的貨物。
(3) 提單 海運提單不需公證。允許使用指示提單,但要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2. 特別規定。
必須用巴哈薩來語在已包裝完畢的貨物標簽上注明有關商品說明、公制重量和原產地的所有詳情,英語只允許以第二種語言使用。所有已包裝的產品必須印有以下說明:生產者、進口商或批發商的姓名、原產地、包裝內容和產品的名稱。食品、藥物、家畜和肉類還必須注明衛生檢疫規定,包括標簽規定。用馬來西亞語標出以下內容:原產地、商品說明、重量、保存期、進口商的姓名和通訊地址。香煙的包裝必須用馬亞西亞語印上清晰的損害健康類的警語。
3. 對未領取貨物的處理。
買主未按期限提取的貨物可以在海關倉庫中保留21天。逾期通知收貨人,須在7天內提貨,否則海關將予以拍賣。拍賣所得用于支付報關費、倉儲費和其他所有費用。空運貨物必須在72小時內領取,否則將處以高額的倉儲罰金。該貨物若3個月后仍未領取,將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