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貿易部長2003年4月17日第0446/2003/QD-BTM號決定一起頒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規范口岸經濟區內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活動。
第二條 保稅區是有別于口岸經濟區內其他區域的區域,保稅區設有海關以監察、檢查進出區域的商品,并享受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關稅優惠。
在保稅區內可進行下列經營活動:進出口,暫進再出,貨物過境運輸,保稅倉庫,免稅店,展覽會,商品介紹廳,進出口商品加工生產,國內外企業分支機構,口岸市場。
第三條 保稅區由設有口岸經濟區的省人民委員會與貿易部和財政部(海關總局)協商一致后頒布決定設立。
第四條 在保稅區登記注冊的越南各經濟成份商人,在越外資企業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保稅區商人)須遵守本條例及越南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五條 自國外進入保稅區的商品、設備、運輸工具、物資(統稱為商品),行李和外匯須根據越南現行有關規定接受監察、檢查。
第六條 越南公民及外國人不得在保稅區里居住。
第二章 關稅優惠
第七條 自國外進入保稅區的商品免交進口稅。
第八條 進入保稅區的越南本地商品在對外出口時,以及進入保稅區的外國商品進口到越南內地時,將根據進出口稅法辦理。
第九條 在保稅區生產、加工、裝配的商品對外出口時免交出口稅。
第十條 在保稅區生產、加工、裝配的商品如使用國外進口原料、零配件,在進口到越南內地時只需交納構成該商品的進口原料、零配件的進口稅。
第三章 加工生產,進出口商品,服務
第十條 保稅區商人可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進出保稅區的加工,暫進再出,轉口和過境商品須遵守越南現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保稅區的商品買賣、服務須遵守越南有關禁止經營,有條件經營和限制經營商品和服務的現行規定。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海關總局)規定出入保稅區商品的海關手續。
第十四條 設有保稅區的省人民委員會通過口岸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建設發展保稅區基礎設施以及對保稅區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口岸經濟區管理委員會的責任:
1、編寫保稅區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呈報省人民委員會審批。
2、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保稅區管理實施細則,呈報省人民委員會審批。
3、組織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及解決民事糾紛。
第五章 實施條款
第十六條 本條例未規定的有關保稅區活動的其他事宜,將根據越南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越南已簽署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