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資的鼓勵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及其他稅務。
1. 純盈利稅的稅率為9%,但不包括國家自然資源、森林、石油、金礦和寶石等的勘探和開采盈利稅的稅率,此類稅率將由其它法律另行規定;
2.依據每項投資的條件及王國政府內閣法令規定的優惠條件,從第一次獲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稅的時間最長為八年。如連續虧損五年,其虧損額則被準許用來沖減盈利稅。如果投資者將其盈利用于再投資,則可免征其盈利稅;
3.分配投資盈利,不管是轉移到國外,還是在柬國內分配,均不征稅;
4.在某些項目的進口建筑材料、生產資料、各種物資、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關稅及其他稅務(①占總產量最少80%的產品用作出口的投資項目;②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公布的優先發展的特別開發區內投資;③旅游業;④勞動密集型工業、加工工業及農用工業;⑤基礎設施建設及能源生產。
5.產品出口,免征出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