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南寧地通礦業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東礦礦產品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的交易秩序,規范交易各方的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交易平臺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臺準入條件,自愿申請并經交易平臺審核批準,可在交易平臺從事交易的企業法人,包括掛牌方和摘牌方。
第三條 掛牌方是指委托交易平臺組織交易或通過交易平臺審核后,在交易系統發出要約交易信息的交易商。
第四條 摘牌方是指對掛牌方發出的要約,通過交易系統發出應約(承諾)的交易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平臺內的所有交易商。
第二章 交易商資格
第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并遵守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本辦法、規章制度及披露的交易信息。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平臺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從事交易的情形。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五)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且交易資金來源合法。
(六)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交易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
(七)交易平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交易平臺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公告交易商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為交易平臺交易商,應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三證合一)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如有)、代理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如有)。以上證件的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二)交易平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九條 交易商為摘牌方時,應進行交易商交易賬號的注冊。注冊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須在認真閱讀和同意接受簽署的所有文本資料約束的前提下,填寫并簽章《注冊申請書》《注冊協議書》《風險告知書》《注冊須知》等文本,附同本條第(一)款的交易商須提交的資料提供給交易平臺審核。
(二)交易平臺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其進行形式審核。申請人通過交易平臺審核后,即獲得交易平臺交易商資格,可以參與交易平臺的相關交易活動。
第十條 申請人獲得交易商資格后,不得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處置交易商資格。
第十一條 交易平臺對摘牌方實行交易賬號管理。
(一)摘牌方的交易商資格經核準后,交易平臺為摘牌方分配唯一的交易賬號。
(二)摘牌方自行設定與交易賬號相對應的交易密碼,并憑交易密碼登錄交易系統,摘牌方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不得委托非授權的第三人進行交易操作,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交易商自行承擔。
(三)通過交易商交易賬戶和密碼登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及相關操作的任何行為,均視為摘牌方的行為,摘牌方對其交易賬號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交易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符合交易規則的前提下,有權通過交易平臺的交易系統參與各項交易活動;
(二)享有交易平臺提供的交易信息等相關服務;
(三)使用交易平臺提供的設施服務;
(四)按規定程序申請注銷交易商資格;
(五)參加交易平臺舉辦的業務培訓;
(六)交易平臺規定的其他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熟知并遵守法律、法規及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熟悉交易方式,能夠獨立識別并承擔交易風險;
(三)保證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按交易平臺規定交納各項費用;
(五)嚴格履行各類合同,并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六)實時關注交易平臺官方網站、交易系統,關注交易平臺公布的與交易商有關的規則、公告、信息等,并承擔未關注而造成的自身損失;
(七)愛護交易平臺設施,維護交易平臺聲譽,接受交易平臺的監管及管理;
(八)交易平臺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交易商資格的暫停及注銷
第十四條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平臺有權限制其交易活動、拒絕向其提供服務、暫?;蜃N其交易商資格、移交司法機關等制裁措施,必要時交易平臺可同時采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制裁措施。采取注銷交易商資格的,可以強制其結清所有業務。
(一)違反交易平臺各類協議、交易信息公告約定或拒不執行交易平臺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交易平臺規定交納各項費用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用于交易的資金來源不合法;
(五)利用交易平臺從事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活動的;
(六)未經交易平臺許可,以交易平臺的名義組織宣傳、投放廣告或進行其他形式的營銷活動,損害交易平臺形象及信譽的;
(七)交易商存在尋釁滋事、無理取鬧、通過電話或微信等方式辱罵交易平臺工作人員的;
(八)詆毀交易平臺聲譽,惡意煽動交易商投訴交易平臺或惡意攻擊交易平臺網站、交易系統等;
(九)通過非法手段擅自竊取交易平臺與交易有關的電子數據、或非法散播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交易平臺電子數據的;
(十)利用交易賬號從事擾亂交易秩序或惡意損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十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十二)交易平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交易商可以申請注銷其交易商資格。交易商申請注銷交易商資格時,須向交易平臺提交書面申請,并辦理如下事項,方能完成注銷手續。
(一)履行完畢所有交易合同;
(二)清算在交易平臺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填寫銷戶申請表;
(四)交易平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交易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交易平臺提交書面報告,交易平臺有權決定批準、暫?;蜃N交易商資格:
(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二)注冊資本發生變更;
(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四)企業發生股權變動或分立,合并等事項;
(五)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六)因違法、違規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七)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
(八)其他應及時通知交易平臺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已被注銷資格的交易商的交易賬號,交易平臺不予保留。交易商如申請重新注冊的,需按交易平臺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交易商資格被暫?;蜃⑾模灰咨倘孕韪鶕灰灼脚_業務規則和相關合同履行未完成的義務或事項。如交易商未能遵守前述規定,交易商應承擔其給交易平臺、其他交易商、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造成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第十九條 交易平臺不對因限制交易權限、暫停、注銷交易商資格或采取任何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易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平臺交易規則、制度等各項業務規定,接受交易平臺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交易商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交易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平臺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條 交易商應維護交易平臺的聲譽,協助交易平臺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
第二十三條 交易商委托代理人在交易平臺從事的業務活動均由交易商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臺有權對交易商管理內容做出調整。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五條 交易商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自律管理。當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與交易平臺進行及時、有效溝通,積極解決糾紛。如交易商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反協議、平臺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交易平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后果嚴重的,交易平臺將主動配合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易商之間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的,交易商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交易平臺或者第三方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按照交易平臺其他交易規則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南寧地通礦業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礦產品交易平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