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南寧地通礦業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東礦礦產品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的交易秩序,規范礦產品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交易平臺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商在本平臺進行礦產品交易時,應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交易平臺所交易的礦產品是交易商有權經營非法律、法規等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金屬、非金屬及相關礦業產品。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交易平臺礦產品交易的各項活動,凡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五條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臺準入條件,自愿申請并經交易平臺審核批準,可在交易平臺從事交易的企業法人,包括掛牌方和摘牌方。
第六條 掛牌方是指委托交易平臺組織交易或通過交易平臺審核后,在交易系統發出要約邀請的交易商。
第七條 摘牌方是指對掛牌方發出的要約邀請,通過交易系統發出要約的交易商。
第八條 成交人是指在網絡報價交易中,經交易平臺成交確認作出承諾的摘牌方,包括買賣雙方。
第九條 交易賬戶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平臺開立的,用于登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賬戶。
第十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交易商為參與交易平臺組織的交易活動,根據交易平臺的相關規定,用于保證履約的款項。
第十一條 掛牌是指掛牌方通過交易平臺交易系統發布交易信息的行為。
第十二條 摘牌是指摘牌方通過交易平臺交易系統對掛牌方要約邀請中的信息認可并發出指令進行接受的行為。
第十三條 競價交易是指在交易平臺組織下,掛牌方通過交易平臺的交易系統將礦產品相關交易信息對外發布要約邀請,由符合資格條件的摘牌方自主加價或減價,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成交的交易方式。具體報價規則以《南寧地通礦業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網絡報價規則》(以下簡稱《網絡報價規則》)為準。
第十四條 掛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平臺組織下,掛牌方通過交易平臺的交易系統將礦產品相關交易信息對外發布要約邀請,由符合資格條件的摘牌方作出要約的申請,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以一口價或協商議價方式進行報價成交的交易行為。具體報價規則以《網絡報價規則》為準。
第十五條 溢短指實際交貨數量多于或少于成交數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節 交易委托
第十六條 掛牌方委托交易礦產品時,應在委托掛牌前兩個工作日向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委托合同》
2.《礦產品交易申請書》
3.《項目公告》(含交易清單等附件)
(以上由交易平臺提供模板)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三證合一)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如有)、代理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如有)。以上證件的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三)礦產品的合同材料或報關單、倉單等相關權屬證明材料。
(四)礦產品涉及共有或存在抵/質押情形的,須提供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交易平臺認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掛牌方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責。交易平臺對掛牌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交易平臺予以受理,審核未通過的,交易平臺應將審核意見告知掛牌方。
第二節 信息公告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通過交易平臺官方網站等渠道進行發布,掛牌方可以委托交易平臺錄入并發布信息公告,也可由掛牌方自行錄入發布信息公告,由掛牌方自行錄入發布的,須經交易平臺審核同意后方可發布。信息公告的發布要求以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或與交易平臺簽訂委托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應披露礦產品基本情況、交易條件、摘牌方參與交易資格條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證金、付款方式等內容。信息公告的期限由掛牌方及交易平臺商議確定。
第二十條 信息公告內容變更。信息公告期間,掛牌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或條件的,掛牌方應向交易平臺提出書面申請及提交變更內容,經交易平臺審核通過后進行變更公告。
第三節 摘牌方注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 摘牌方參與交易前,應向交易平臺提供如下材料:
(一)客戶開戶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風險告知書、注冊協議書等)。
(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
(三)符合參與交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交易平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摘牌方應對其各項行為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交易平臺對交易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摘牌方提供補充資料,摘牌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做出補正。
第四節 組織交易及簽約
第二十四條 信息發布后,摘牌方須到交易平臺查閱交易礦產品供公開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摘牌方須在信息公告規定的時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方可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十六條 交易平臺采用競價、掛牌兩種交易模式組織交易,按照《網絡報價規則》組織報價,摘牌方在信息公告約定的時間段內可隨時登錄指定的交易系統對礦產品標的進行報價。 已被摘牌的商品,掛牌方不得撤牌;允許部分數量摘牌的商品,掛牌方可對未被摘牌部分進行撤牌,已被摘牌的部分不得撤牌。
第二十七條 交易平臺按照信息公告規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摘牌方應按公告及交易規則的規定參與交易。
第二十八條 交易平臺確定成交人后,交易雙方按信息公告要求領取交易憑證及辦理成交簽約等相關手續。
第五節 交收及資金結算
第二十九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信息公告及交易合同的相關約定自行辦理標的交收手續。溢短范圍及處理方式由掛牌方約定并公告。若溢短數量超出規定的范圍之外的,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交易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等款項,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一)交易保證金退付。交易成交的,交易商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退付以公告約定為準;交易未成交的,交易結束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交易平臺將交易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交易商。
(二) 成交價款結算。成交價款實行場外結算。即成交價款不通過交易平臺銀行賬戶進行結算,由交易雙方自行結算。
(三) 交易服務費。交易成交,交易雙方按信息公告、掛牌委托約定向交易平臺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的支付不受交收溢短影響;交易服務費的支付不因交易雙方在成交確認后的履約過程中出現任何變化而豁免。交易平臺與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四章 違約行為及處理
第三十一條 摘牌方在交易平臺組織交易的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交易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利益受損方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與他人串通,損害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二)對交易過程中存在惡意打壓或拉抬(拉低)交易價格等擾亂報價秩序,使報價活動無法進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致使報價無效的;
(四)做出有效報價后反悔的;
(五)被確定為成交方后放棄成交資格的;
(六)被確認為成交方后未按規定的時間簽訂交易合同或協議的;
(七)成交后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的;
(八)成交后未按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質量等交貨的;
(九)存在法律、法規及交易平臺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交易雙方辦理合同簽訂、貨物交收等相關手續,因一方原因導致交易目的不能實現,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當以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向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交易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方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進行繼續追償。
第三十三條 交易商違約的,交易平臺有權按照守約方的指示從其相應賬戶中直接劃扣相應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第五章 交易中止及終結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交易平臺同意的,可以中止交易活動:
(一)交易商提出正當理由的;
(二)第三方對交易提出異議,且提供證明材料的;
(三)有證據證明交易商違反交易平臺相關規定,對交易過程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有妨礙交易活動,影響交易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的;
(五)交易貨物存在法律糾紛的;
(六)交易平臺認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交易平臺同意交易中止的,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行。中止期限由交易平臺根據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中止期間,可以組織調查核實、調解,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盡快恢復交易。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交易平臺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延長中止期限。交易各方當事人在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交易平臺可以作出交易終結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交易平臺同意的,可以終結礦產品交易活動:
(一)交易商提出正當理由的;
(二)交易商無故不推進交易進程,經交易平臺催辦仍不推進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貨物自然滅失的;
(四)有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經核實確認無法消除,交易目的已無法實現的其他情形;
(五)交易平臺認為有必要終結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交易的中止和終結,由交易平臺進行公告,因此所造成的資金占用、機會成本等其他風險或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八條 交易雙方已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平臺不再接收對交易中止或終結的申請,交易平臺和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按已簽訂的各類法律文書確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交易平臺或者第三方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交易平臺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形式審核,不承擔關于交易雙方主體資格合法、交易權限完整、交易標的無瑕疵、交易雙方作出的聲明、承諾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的保證責任,交易各方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按照交易平臺其它交易規則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南寧地通礦業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